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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企欠缴公积金问题区域性治理路径的思考
来源: 住房公积金论坛   编辑: 陈振华 时间: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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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在吸纳就业、创造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针对近年来不断增多的民企欠缴公积金引发投诉、行政执法等问题,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四分中心对服务区域内130多家民营企业作了调研分析,探索有效破解在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妥善处理民企欠缴补缴难题,结合公积金“降比缓缴”政策,研究分类欠缴补缴的可行性方案,切实为民企纾难解困。  

一、历史欠缴情况及成因分析

(一)历史欠缴情况。本文中历史欠缴单位是指已建制但当前欠缴或建制不规范、尚未建制等单位,欠缴情况主要分为四类:一是首次汇缴时间与单位成立时间不一致。75%的以上的已建制企业首次汇缴时间与单位成立时间不一致。二是未按条例规定设立职工缴存基数。已建制企业大约有38%按照统一基数为职工缴交公积金,有42%分类别分层级为职工设定相同基数缴交公积金,只有20%左右严格按条例规定据实为职工确定缴存基数。三是普遍仅完成部分员工建制。已建制企业中只有50%左右实现全员建制,另50%仅仅完成部分员工建制。四是尚未建制单位可以理解为长期欠缴。以龙泉驿区为例,辖内社保建制企业超过6000家,而公积金建制企业仅2100家左右,也就是说有65%左右的企业尚未建制。

(二)欠缴原因分析。一是应势而生的民营企业大多缺乏规范建制的经济基础。区域经济高速发展中,很多下游配套产业都由小微民企承接。二是民企对于公积金普遍内心抵制。民企普遍把短期实现原始积累作为首要目标,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抑制了公积金建制或缴交意愿,要么不缴,要么少缴。三是部分职工不愿意缴交公积金。一部分是低收入职工,他们认为自己短期内无力购房,既不考虑贷款,也没有公积金抵税需要,反而缴交公积金只能“逆向补贴”给中高收入家庭享受低息贷款。另一部分是失地农民,他们已经有了条件不错的补偿住房,宁可多发工资也不要公积金。四是部分职工对公积金政策没有概念。这些人求职择业时也没关注是否购买公积金。

 二、短期欠缴情况及主要原因

(一)短期欠缴情况。此次主要针对辖内欠缴6-12个月的民企进行了调研分析,共计调研欠缴企业100家,占建制企业总数的4.6%,其中只有12家企业有能力承诺短期内进行补缴。

(二)主要原因。一是受区域经济环境变化影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承担过高的经营成本。二是企业自身经营不善,陷入朝不保夕的困境。除开市场需求状况发生变化,造成企业产品滞销、生产滑坡等外部原因,企业自身因流动资金紧缺、高层决策失误、负债过高等问题,也使的一些企业特别是小民企陷入经营困境。这使得有些公司从短期欠缴公积金变成长期欠缴,有些公司甚至遣散人员停工停产,原建缴账户也变成了“僵尸”账户。三是因公积金缴交诉求员工的离职而中断。调研反映,正常缴存职工在5人以下的占到了欠缴单位50%以上,这当中也不乏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他们对于欠缴的解释是:要缴公积金的职工已经离职了,现在没人愿意缴。

三、欠缴企业的困难与诉求

(一)风险认知及困难。一方面,企业对欠缴风险的认知不一。25%的企业表示并不知晓单位未落实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要求会面临法律风险,也不认为企业存在历史欠缴问题;75%的企业表示知晓,但超过半数企业仍然对历史欠缴的概念不理解,认为只要现在已建制,并且按时缴存就不存在欠缴的问题。对于是否会对欠缴进行补缴,8.33%的企业选择暂不理会、41.67%的单位表示只会给部分人员进行补缴;45.83%的单位表示补缴难度很大,若要强制补缴可能会导致企业关门;4.17%的单位有补缴意愿。另一方面,企业处理欠缴问题困难多元。一是补缴历史欠缴会使部分企业资金链断裂,生产陷入瘫痪;二是历史欠缴金额核算困难,离职流动人员找寻困难。三是职工历史欠缴部分扣缴困难,离职退休职工更难。四是职工补缴意愿不统一,企业补缴落实难。

(二)诉求建议。欠缴企业比较集中的诉求有两个:一是建议立法设置公积金补缴追溯期。普遍反映公积金追溯时间太长(民法普通诉讼时效只有3年),很多职工在入职时自己不愿缴存,而之后需要用公积金时又投诉单位未建缴,企业因此相当被动,希望有追溯期规避风险,超过追诉期的可以不予补缴。二是建议在职工自愿承诺不建制的情况下企业可不予进行历史欠缴补缴。企业希望已自行承诺不愿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或者是在离职时一次性予以补偿的职工,法律能支持不再对其公积金历史欠缴进行补缴。

四、公积金制度延展空间

(一)公积金管理条例刚性约束。一是在职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现行《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应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单位应及时补缴单位欠缴部分公积金。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有权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本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地方性政策突破。一是疫情期间的民企“缓缴降比”政策。成都中心在2020年2月、3月先后出台了《关于应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关于应对新冠病毒疫情相关政策措施的操作规程》《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等制度,针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大大纾解了民营企业在疫情期间的困境。二是已经试行的企业差异化缴存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允许企业在规定的5%至12%范围内实行差异化配缴”的要求,成都中心在2018年底出台《成都住房公积金差异化缴存比例操作规程(试行)》,文件规定同一单位职工的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同一单位可根据人才战略或降低经营成本的原因,在5%至12%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内,设置多个单位缴存比例。目前成都中心正在研究双向差异化缴存政策,单位设置多个缴存比例的同时,职工缴存也有更多灵活性。三是自愿缴存以及即将试点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政策。成都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出台自愿缴存政策,自愿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享受同样的贷款低息和提取政策。目前,住建部已批复全国包含成都在内的四家公积金中心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四是执行缴存时间及缴存余额挂钩配贷的贷款政策。目前成都中心针对连续正常缴存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可受理贷款申请。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再单一按照缴存余额计算贷款额度,而是将缴存时间及余额挂钩进行计算,尤其是对于中低收入者,短期缴存余额可能不占优势,但只要缴存时间足够长,仍然可以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                                                                                       

五、针对性破解路径思考

(一)针对面临经营困境的短期欠缴企业用好缓缴降比政策。通过催缴等契机,加强对民营企业进行缓缴降比政策的宣贯,引导困难企业调整公积金缴交思路、合理优配资金使用,切实帮助困难民企度过低迷困境的同时,仍能依法依规执行公积金政策。

(二)针对短期欠缴企业用好差异化缴存政策。对于无力承担过高经营成本又想留住人才的企业,应着力从“差异化”缴存方向寻求平衡,企业与职工可以协商比例缴存,企业可以选择性地分比例配缴,既利于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又能满足部分职工对公积金的高需求。今后,若“双向差异化”政策能顺利实施,则更能满足职工群体多元化诉求。

(三)针对经营倒闭企业,及时指导完善账户封存及风险化解手续。及时介入了解欠缴半年以上企业经营情况,员工在职情况等,针对已注销企业及时履行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针对离职员工及时履行账户封存手续;针对经营倒闭企业,加强沟通指导,辅导其履行好公积金补缴清算手续,最大限度化解风险。同时,引导离职人员结合自身实际及时转为自愿缴存公积金模式,既可有效保障职工今后正常使用公积金的权益,也可一定程度上避免离职员工因断缴致利益受损而迁怒企业的投诉问题。

(四)针对历史欠缴企业,宜采用协商机制平衡职工诉求与企业利益。历史欠缴企业往往需补缴的人数多、时间长、金额大,如果一次性趸缴,会使企业元气大伤,短期内必然面临流动资金紧缺、发展受损等问题。基于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和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初衷,无论是正常催缴还是涉及行政执法,都建议首选用好用活企业与职工的协商机制,通过坦诚沟通形成相互理解、彼此接受的补缴方案,最后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表决形成处置意见。这种方式,企业的实际难处会得到职工的充分理解,往往会在补缴基数、补缴比例上大幅让步,甚至会同意历史欠缴只作适度补缴或者分期次弹性补缴。

(五)对于矛盾突出的历史欠缴问题,希望国家层面出台公积金追诉期法规来破解。多年来,公积金制度也在适应着社会发展和职工需求不断地进行创新和完善,针对公积金历史欠缴,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助力企业当前平稳发展。建议立法设定公积金追诉期,对于超过时限的追诉不再予以受理,这样将有效化解大批长期欠缴企业补缴困难的时代性难题。

(六)“强制与自愿”并行,是机制性破解民企欠缴公积金问题的有效路径。2020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大学商学院院长徐玖平建议公积金由“强制”逐步改为自愿,可以先按“强制”与“自愿”双轨并行的方式过渡。今年,住建部指导正式开启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公积金试点工作,鉴于大多数民营企业职工尚未纳入公积金制度覆盖,民企职工可否采取自愿缴存方式建制,民企能否率先摆脱强制缴存的束缚,势必成为社会热点和改革焦点问题。作为公积金人,我们坚信随着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一定会让民企步入自愿缴存的快车道,公积金“强制与自愿”缴存并行,是机制性解决民企欠缴公积金问题的可期路径和有效路径。

(作者: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