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nd

关于“住房公积金追缴、追诉时效的设定”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之我见解
来源: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金安军   编辑: 陈振华 时间: 2026-01-09
分享到: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定追缴时效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

一、管委会出台缴存细则的背景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具有处罚权、追缴权,但未明确追缴时效。

那么,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时效设定是否有必要?根据以往的案例,几乎都是投诉职工离开单位多少年后,要求公积金中心为其追缴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的公积金,因为职工在职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跟单位提出或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追缴申请,等退休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才提出来,这就给我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执行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带来了追缴的困难。随着公民法治意识越来越强,近年来,职工维权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因为企业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投诉案件直线上升,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设定追缴时效,各地也没有相应的法规规定,这将会给社会带来漫无边际的不和谐、不稳定,也不利于国家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如果不设定公积金追缴时效,因为大部分企业多没有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公积金,那么,按实追缴将是企业很大的负担,甚至因为要补缴多年的公积金而破产。

二、管委会出台缴存细则的合法性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此规则属于委任性规则,换言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制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

由此,管委会可以根据条例委任设定追缴时效。

(二)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1.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8〕53号)文件第二十七条: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由此,我们可以认定公积金属于职工的民事权益。

(三)管委会设立追缴时效所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021.7.15施行)

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1.1.1施行)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08年5月1日施行)

纵观以上法律,凡涉及民事权益都设定了一定的追诉期限。

综上,本人认为,虽然条例未设定追缴时效,但管委会可以根据条例委任设定追缴时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利根据《民法典》《行政处罚法》出台设定住房公积金追缴时效的文件,以完善条例赋予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处罚权和申请强制执行权的使用,弥补法律的不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同时,促使权利人积极地实现其权利,及时地结束单位与职工之间不稳定状态,让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住房公积金追缴是一项难度较大而又需长期坚持的工作,我们必须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中心,要以更高的工作热情,更细的工作作风,通过进一步完善公积金制度,确保公积金政策得到有效的落实。